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因该案已经经过本院一审,中院二审维持,故本院驳回其起诉。考虑到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在审结案件后,又多次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帮助双方解决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2010年6月30日,原告乌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定《定购确认单》一份,乌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喜洋洋锦润家园小区一处底商,《定购确认单》中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定金等。
2017年6月2日,某房地产公司起诉乌某,要求乌某交付购房首付款211196元。一审支持其诉讼请求。乌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2月1日,乌某以未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确定其购买房屋的价格。经杭锦旗人民法院审查,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遂驳回起诉。
本案虽以驳回起诉结案,但乌某已无力支付房款,交付房款对乌某及其家人都是沉重的负担。承办法官结案之后,多次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此事,最终双方同意以乌某退还房屋,某房地产公司抵顶乌某一套车库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此一来,既解决了乌某的房款问题,也解决了某房地产公司无法收回房款的问题,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回顾该起案件,我们认为,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把案子结了,更重要的是将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